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动态浏览次数:641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起诉、上诉流程图

附件二:被动应诉流程图

        皖西学院

         2019220


皖西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  校应加强合同、劳动关系、学籍制度管理。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与员工、学生、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关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实行办公室牵头处理、涉案部门全程协助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处理案件,签收、转发法律文书;

(二)建立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组织、指导、协调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五)负责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工作;

(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办公室;

(二)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全程参加案件讨论、论证、处理等工作;

(五)协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以及履行工作;

(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八条 案件视性质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学校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人数三人及以上的案件或三起及以上相类似的案件;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九条  对需要由学校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办公室。

涉案部门须对诉讼、仲裁、复议及执行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各类案件在法定的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同意起诉、仲裁、复议或执行的,应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告知涉案部门;不同意的,应与涉案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沟通后签署意见。

办公室应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对一般案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对重大案件,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一条  在确定起诉、仲裁、复议、执行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配合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准备好全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机构、复议机关立案。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被动应诉的案件,办公室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涉案部门,并告知涉案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涉案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备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由办公室报学校研究决定后,交法律顾问或外聘代理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三条  案件终结,取得法律文书后,签收人应在领取法律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及涉案部门协办人。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召集涉案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结果进行共同研究,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于法律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审批流程同起诉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学校决定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各单位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第十六条法律文书生效后,由相关涉案部门负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办公室应按照涉案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因法律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追究责任:

(一)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不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提供的原始证据不真实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诉讼、仲裁、复议、执行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各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关于纠纷案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2.《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附件一:

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编号:

涉案部门


我方诉讼地位


涉案标的


案件性质


对方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对方地址


电话


案件基本  情况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涉案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

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裁判文书编号


涉案标的


上诉人/申请人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上诉/申请再审理由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涉案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