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起诉、上诉流程图
附件二:被动应诉流程图
皖西学院
2019年2月20日
皖西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合同、劳动关系、学籍制度管理。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与员工、学生、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关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实行办公室牵头处理、涉案部门全程协助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处理案件,签收、转发法律文书;
(二)建立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组织、指导、协调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五)负责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工作;
(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办公室;
(二)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全程参加案件讨论、论证、处理等工作;
(五)协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以及履行工作;
(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八条 案件视性质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学校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人数三人及以上的案件或三起及以上相类似的案件;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九条 对需要由学校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办公室。
涉案部门须对诉讼、仲裁、复议及执行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各类案件在法定的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同意起诉、仲裁、复议或执行的,应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告知涉案部门;不同意的,应与涉案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沟通后签署意见。
办公室应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对一般案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对重大案件,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一条 在确定起诉、仲裁、复议、执行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配合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准备好全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机构、复议机关立案。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被动应诉的案件,办公室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涉案部门,并告知涉案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涉案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备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由办公室报学校研究决定后,交法律顾问或外聘代理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三条 案件终结,取得法律文书后,签收人应在领取法律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及涉案部门协办人。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召集涉案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结果进行共同研究,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于法律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审批流程同起诉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学校决定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各单位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第十六条法律文书生效后,由相关涉案部门负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办公室应按照涉案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因法律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追究责任:
(一)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不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提供的原始证据不真实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诉讼、仲裁、复议、执行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各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关于纠纷案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2.《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附件一:
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编号: |
涉案部门 |
| 我方诉讼地位 |
|
涉案标的 |
| 案件性质 |
|
对方当事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对方地址 |
| 电话 |
|
案件基本 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涉案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公室 意见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二:
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编号: |
申请单位 |
| 经办人 |
|
裁判文书编号 |
| 涉案标的 |
|
上诉人/申请人 |
|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
|
上诉/申请再审理由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涉案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公室意见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