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皖西学院用印审批单
皖西学院
2019年4月15日
皖西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印章依法依规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校长签名章、合同章、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各二级单位)冠以“皖西学院”名称各类党政印章以及依托学校设立的各类机构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是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党政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规格刻制。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章,由本人亲笔书写后,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印章及各二级单位印章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经学校同意刻制印章的单位,持学校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文件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或依托学校设立的各类机构业务专用章。
第八条新刻制的印章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登记、拓具印模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档案馆统一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文书材料、联系工作的信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及入党志愿书、考核、考察材料、出入境审批材料等。
(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基金、专利的申报书、任务书等相关材料。
(四)本校已毕业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等材料及在读学生学历、学位证明、补办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用于法人签名章的相关报表、委托书、任务书、审批表、证书、聘书及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六)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七)学校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印章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向学校领导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也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使用学校印章需提交《皖西学院用印审批单》,《皖西学院用印审批单》由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根据用印内容归口至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复审签字,经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经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各类证件用印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用印。补办证件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经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用印。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按照《皖西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8〕18号)文件执行。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报表、专利申请等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六)对国(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须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七)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八)公文、信函等加盖校长签名章或使用校长身份证复印件的,须经校长本人同意后用印或使用。
(九)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校内介绍信,到学校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出具学校介绍信。
(十) 教职工、学生因公出国(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十一)教职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校印章,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用印。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合同专用章、钢印、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印章。印章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可靠,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要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名,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材料;
(五)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本校师生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或骗取、盗用公章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前学校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